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
安全与保密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
宁地湖〔2019〕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安全与保密工作的政策法规要求,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践行安全发展理念,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中国科学院安全与保密工作责任制规定(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安全与保密工作责任制范围,包括国家安全、科技安全、科研生产安全、网络安全、防范暴恐、信访维稳、治安保卫、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防灾减灾以及保密管理、密码管理、反奸防谍和建设人民防线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 全所上下必须牢固树立发展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管理要求,以“谁主管,谁负责”为原则,实行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的安全与保密工作责任制,逐级落实责任。
第四条 安全与保密工作应与科研生产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研究所党委主要职责为:
(一)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与保密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履行安全与保密工作职责。
(二) 把安全与保密工作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研究部署安全与保密工作重大事项。
(三) 支持研究所安全与保密工作部门履行职责,从机构设置、干部配备等方面加强队伍建设,为安全与保密工作专兼职干部成长创造条件。
(四) 强化安全与保密工作的宣传教育,将安全与保密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干部的学习培训内容。
第六条 研究所安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和保密委员会在研究所党委的领导下,分别负责全所安全和保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主要职责为:
(一) 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与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传达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部署年度安全与保密工作。
(二) 分析研究所安全与保密工作态势,研究制定所级相关规章制度、应急预案及管理措施,并部署实施。
(三) 指导、检查所属各部门安全与保密工作。
(四) 研究处理重大问题及重大事件,研究决定安全事故责任的处理意见。
(五) 及时协调处置突发性紧急事件。
(六) 审定安全保卫保密先进评选结果。
(七)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研究所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职责为:
(一) 法定代表人作为安全与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研究所的安全与保密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 贯彻执行上级安全与保密工作指示精神,落实国家、江苏省政策法规和院党组、院安委会、所党委、所安委会、保密委关于安全与保密工作的要求。
(三) 负责建立健全符合实际需求的安全与保密工作组织体系。
(四) 将安全与保密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职责清单,督促落实“一岗双责”要求。
(五) 在领导班子经常性会议中列入安全与保密工作内容,对研究所科研与各项事业发展重要决策存在的安全与保密风险进行研究评估,并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和健全。
(六) 督促建立健全安全与保密工作监督检查制度、考核制度、奖惩制度和重大案件、事件、事故应急预案,履行安全与保密责任情况作为各级评优及职工考核、晋职、晋级的参考,确立对重大案件、事件、事故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机制,确立安全与保密责任落实情况纳入研究所年度总结考评和奖惩的机制。
(七) 根据安全与保密工作的实际需要提供组织、设备、经费等保障。
(八) 适时检查安全与保密工作,及时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督促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 研究所分管领导的主要职责为:
(一) 落实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安全与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我院规章制度。
(二) 督促落实研究所安全与保密工作责任制度,研究所法人与分管领导之间、分管领导与部门负责人之间、部门负责人与工作人员之间,逐级签订安全与保密责任书,确保安全与保密工作责任落到实处,不留盲区。
(三) 协助并督促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与保密工作职责,具体负责安全与保密工作的部署、督促、检查、总结、考核和奖惩,及时研究解决安全与保密重要问题,研究安全与保密事故事件责任人处理意见,研究各类违反安全与保密规程纪律行为的处理意见。
(四) 组织制定研究所的安全与保密工作管理制度、流程和重大事件事故应急预案。
(五) 组织人员对安全与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对没有落实整改措施的部门和人员研究处理意见并督办执行。
(六) 组织开展安全与保密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学习培训,促进全员安全与保密意识提升,增强防范能力,关注人员心理健康,积极营造良好文化氛围。
(七) 组织定期召开安全与保密工作会议,对安全与保密工作的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人员履职状况、制度体系运行、规章制度落实、奖惩及考核等事项进行研究讨论,采取改进措施,并对后续工作进行部署。
(八) 关心安全与保密工作人员的发展,支持其参加继续教育、专业培训、交流学习等活动。
(九) 组织安全与保密事故现场指挥与调查研究,重大事故及时向分院及院安委办报告。
第九条 研究所其他党政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与保密工作负领导责任,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和指导安全与保密工作,督促逐级落实责任。
第十条 研究所安委会办公室和保密办公室均设在行政资产处,行政资产处同时作为研究所安全与保密工作责任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 承办研究所安全与保密具体工作,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本单位领导部署、交办的各项工作,协调处理相关事务。
(二) 深入落实安全与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完善安全与保密工作体系。编制本单位管理层级安全与保密责任书,督促各业务部门(包括研究室)分别编制相应安全与保密责任书。组织本单位各级部门安全与保密责任书签订工作。
(三) 研究起草研究所年度安全与保密工作要点或计划。
(四) 负责制定和完善研究所安全与保密制度、流程和应急预案等文件,确保安全与保密工作在各项业务工作中得到落实。
(五) 对本单位安全与保密主要风险进行调查分析,提出防范保护意见,对要害部位和重点防范部位要严格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
(六) 定期开展安全与保密工作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隐患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监督落实。
(七) 组织检查消防系统、监控系统等各类安全与保密设备设施、器材器具的质量和有效期,确保可靠使用。
(八) 监督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高压容器的管理,确保安全。
(九) 组织开展安全与保密工作各类宣传教育和培训,要求全员覆盖,重点针对新员工、外聘人员、交流人员、学生和三年以上未参加过培训的人员,对于科研生产活动涉及核生化爆等危险品的人员要落实安全知识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场所。
(十) 指导在本单位服务的物业、保洁等企业或其他在研究所园区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在安全与保密方面的管理,明确并督促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各类人员安全教育。
(十一) 处置各类突发案件、事件、事故,保护现场,维护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侦破、调查、处置工作,及时报告情况。
(十二) 根据安全与保密工作需要,掌握研究所人员必要信息,做好维护稳定和矛盾化解工作,配合纠纷事项的职责归属部门,防范矛盾激化和群体性事件。
(十三) 核发安全保卫和保密工作兼职工作人员补贴。
(十四) 承担涉及安全与保密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研究所管理部门其他处室的主要职责为:
(一) 办公室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研究所建设与发展规划;负责网络和信息化安全工作;负责把安全工作纳入全所宣传教育工作内容;负责所史馆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文书档案相关保密工作。
(二) 科技处负责全所各类项目管理、成果管理、成果转化等管辖领域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出入境物品(资料)审查工作。
(三) 研究生部负责研究生(含联培生、实习生)、各类学生活动和研究生公寓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研究生会、研究生社团等学生组织的各类活动及所使用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教学活动、教学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研究生入学考试试卷的保密管理。
(四) 党群监审处负责其组织的职工各类活动及管辖的活动场馆的安全管理与保密工作。
其他各处按照安全管理责任制原则,负责本部门管理领域和使用场所的安全管理与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 各研究室与支撑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 做好本部门、研究室(组)的各项安全与保密工作,指定各场所安全与保密责任人,及时逐级签订安全与保密责任书。
(二) 从实际出发,制定本部门必要的管理制度和规程,定期对本部门人员进行安全与保密提醒和宣传教育,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所级培训,做到全员覆盖。
(三) 根据科研领域特点,针对涉及危险物品的风险特征设计科研生产操作规程,对操作人员,必须考核合格后才能进入实验场所工作;对一般性进入人员,必须落实安全提示并提供防护条件。
(四) 开展日常安全与保密自查,包括设备设施运行、器材物资和危险物品的保管和使用、各项操作规程执行、涉密设备载体管理等,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并落实整改措施。
(五) 发生案件、事件、事故,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负责保护现场,协助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六) 营造和谐稳定的科研生产氛围,调解和疏导内部矛盾与纠纷,化解消除不安定因素。
(七) 落实单位各项安全与保密管理要求,配合职能部门做好安全与保密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为:
(一)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遵守安全与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服从安全与保密工作管理。
(二)及时签订安全与保密责任书。
(三)熟悉本岗位安全与保密管理规定,遵守操作规程,掌握自防自救方法。
(四)积极参加各类安全与保密教育培训活动,主动报告安全隐患,主动提出整改建议,自觉抵制和制止各类违反安全与保密法规、制度的行为。
第三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 安全与保密责任制落实情况需作为本单位人事考核、职务、职级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对于在安全与保密工作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各部门应及时整改,对于多次整改不到位的部门,分管所领导可以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约谈等方式督办。
第十六条 对于因安全与保密责任落实不到位而发生严重案件、事故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等方式追责问责,其中涉及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而发生严重案件、事故的,按《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安全保卫奖惩条例》(宁地湖〔2017〕24号)处理;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置。
第十七条 对于发生重大安全与保密事故隐瞒不报的部门和主要负责人,一经查实,将在全所范围内点名通报,并酌情研究处理意见,报请所党委会和所务会议批准。
第十八条 各部门兼职安全员、微型消防站成员、各类型涉密岗位人员,经行政资产处考核后发放安全与保密补贴,具体标准为:
1. 微型消防站成员1000元/年;
2. 管理部门各处室、数据中心、图书情报室、流域资源与生态环境研究室、湖泊-流域过程与调控研究室、遥感与地理信息科学研究室、区域人文经济地理研究室兼职安全员100元/月,其余各研究室、所级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和各野外台站兼职安全员200元/月;
3. 重要涉密岗位人员200元/月,一般涉密岗位人员150元/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行政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