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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安全保卫奖惩条例》
日期:2019-12-11

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

        安全保卫奖惩条例 宁地湖〔2017〕24号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研究所各级各部门领导和职工的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提高各部门主动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和《中国科学院安全保卫责任制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度,结合我所安全保卫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研究所管理、科研、支撑各部门及野外台站的职工、研究生、博士后及各类聘用人员,其中研究生按照指导教师负责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研究所安保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逐级建立安全保卫责任体系,确定各级安全责任人,履行安全保卫工作职责。若因职责或管理不当等工作失误造成安全事故的,根据本办法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第一章 责任追究的类别及适用

第四条  安全保卫责任追究类别:

(一) 书面检查;

(二) 罚款;

(三) 通报批评;

(四) 诫勉谈话;

(五) 经济赔偿;

(六) 年度考核不合格;

(七) 行政处分;

(八) 取消评奖评优;

(九) 移送司法机关。

以上责任追究的种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需要给予组织处理及党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安全保卫责任追究对象:

(一) 直接责任人;

(二) 实验室负责人;

(三) 安全保卫业务主管、兼职安全员;

(四) 管理、科研、支撑部门及野外台站负责人;

(五) 所领导。

第六条  安全保卫责任追究范围

(一)  安全管理责任:有下列行为,但并未造成经济或人身伤害等后果的属安全管理责任。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研究所安全保卫有关管理规定,或者指使、强令他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研究所安全保卫有关管理规定冒险作业的。

2.     不服从、不配合政府部门、研究所职能部门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的。

3.     未按照相关规定对各类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的。

4.     未根据政府部门或研究所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的,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安全隐患的。

(二)  一般安全事故责任:因违反国家各级部门和研究所有关规定、操作失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给研究所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5万元以下)或有人员受轻微伤的,属于一般安全事故责任。

(三)  重大安全事故责任:因违反国家各级部门和研究所有关规定、操作失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给研究所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重大(高于5万元低于20万元),或有人员受轻伤的。

(四)  特大安全事故责任:因违反国家各级部门和研究所有关规定、操作失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给研究所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特大(20万元以上),或有人员重伤以上的。

第七条 安全责任或安全事故处罚办法

(一)     有安全管理责任的:

给予直接责任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并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视履职情况和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所在实验室负责人、所在课题组负责人、所在部门安全员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

(二)     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

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经济赔偿、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给予所在部门负责人、所在实验室负责人、所在课题组负责人、所在部门安全员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发生事故实验室应立即停用整改,经研究所组织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给予发生事故的野外台站、支撑部门负责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三)     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经济赔偿、年度考核不合格,以及记过、记大过、降级甚至撤职等行政处分,并处以3000-5000元的罚款;给予所在部门负责人、所在实验室负责人、所在课题组负责人、所在部门安全员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以及记过、记大过或降级的行政处分,同时,视履职情况及情节轻重给予年度考核不合格等处罚;发生事故实验室应立即停用整改,经研究所组织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给予发生事故的野外台站、支撑部门负责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同时,视履职情况及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降级的行政处分,同时取消台站、中心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四)     发生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经济赔偿、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以及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甚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并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给予所在部门负责人、所在实验室负责人、所在课题组负责人、所在部门安全员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不合格,以及警告、记过、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取消直接责任人所在部门两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发生事故实验室应立即封门停用整改,经研究所组织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给予发生事故的野外台站、支撑部门负责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等处分,同时取消台站、中心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第八条 与安全保卫工作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有以下导致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给研究所、他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行为之一的,视履职情况和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等处分,并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同时取消该职能部门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一)  接到上级部门、地方各级业务监管部门有关通知和文件后,未及发布或通知相关部门,致使事故发生的;

(二)  接到研究室、野外台站、中心提交的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隐患专题书面报告后,没有客观原因未及时帮助解决,致使事故发生的;

(三)  未及时履行安全保卫的相关职责或违反有关规定,致使事故发生的。

第九条 安全保卫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联培生、临时工等,违反安全管理定,发生安全事故和治安案件,追究使用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博士后参照在职职工追究责任。

第十条 对于所领导责任,如因领导不力、管理失职、渎职而致使发生安全事故的,案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以上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责任追究组织机构和程序

第十二条 对存在安全管理责任的,由研究所安全保卫职能部门依据本制度提出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由研究所安全保卫委员会针对事故成立事故调查小组,该小组负责对事故调查情况撰写调查报告并提出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研究所安全保卫委员会负责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经济损失数额和赔偿比例、罚款数额的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种类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金额为1000元及以下罚款的,由安全保卫委员会委托给研究所安全保卫职能部门认定责任后直接书面通知给相关部门执行。

责任追究种类为诫勉谈话、经济赔偿、取消评奖评优资格、金额为1000元以上罚款的,由安全保卫委员会认定责任后,通知研究所纪检监察、人事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执行。

责任追究种类为行政处分的,由安全保卫委员会认定责任后提出处理建议,被追究责任人为在职职工的,按《中国科学院行政纪律处分暂行办法》执行;为学生的,由研究生部按《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执行;

责任追究种类为移送司法机关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凡发生各类安全事故未及时上报,或谎报、瞒报、漏报的,一经查实,从重处理。凡发生各类安全事故有主动纠正、有效避免损失、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从轻处理。

第三章 奖励

    第十五条 在日常工作中,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及时给予奖励和表扬。

(一)在科研生产中发现事故隐患或险情后主动采取措施,使之转危为安,消除隐患;或者事故发生后,奋力抢救人员生命和保护国家财产,消除灾祸,减少损失的有功人员,应分别给予表扬并发给奖金(奖金为500-1000元,对有重大贡献者,可提高奖励力度)。

(二)在维护所内治安和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有显著成绩者,应分别给予表扬并发给奖金(奖金为500-1000元,对有重大贡献者,可提高奖励力度)。

    第十六条 担任安全保卫工作者,即所安全保卫委员会成员、安全保卫业务主管、兼职安全员(含消防员),在日常工作中能坚守岗位,认真负责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每年年终应分别给予表扬并发给一定奖金。(奖金为500-1000元,其中兼职安全员、消防员的奖金发放标准由安全保卫职能部门依据考核结果确定)

第十七条 特殊情况报请所务会讨论决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制度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发布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行政资产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