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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日期:2020-7-10

         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宁地湖〔2017〕2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积极快速、妥善及时、有效有序地处置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以下简称“地湖所”)内部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抢救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降低国家财产损失,维护地湖所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正确处紧急突发事件,根据国家和中国科学院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地湖所设立预防和处置紧急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所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所领导担任,成员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安全保卫主管。

第三条 地湖所预防和处置紧急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公室,具体工作由综合办公室承办,主要职责是负责突发事件发生时应急措施的具体执行、信息沟通与组织协调工作,处理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日常事务等。

第四条 地湖所处理突发事件的范围包括:

(一)火灾、水灾、地震、台风等一些重大灾情和各种疫情。

(二)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科研、生产、交通事故等各种重大安全事故。

(三)爆炸、抢劫、盗窃、凶杀等重大刑事案件和各类治安案件。

(四)职工被拘留、逮捕、提起公诉、依法判刑。

(五)职工严重违反党纪、政纪案件。

(六)密级在机密以上的文件和存有该密级文件的各类电脑遗失、被盗及其他涉密情况。

(七)群体性上访、请愿、罢工等重大情况和事件。

(八)国际合作、交往中发生的影响国家安全的重要情况。

(九)警卫工作。

(十)大型活动。


第二章 地湖所突发政治性事件应急预案

第五条 事件发生后,综合办公室迅速向领导小组负责人报告,同时通知领导小组成员到位。按照所领导指示,向中科院、南京分院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 接到通知后,小组成员迅速到达指定位置。领导小组负责人根据事态情况,控制局面、研究对策、部署任务、调配人员、落实责任。小组成员按照任务、职责开展工作,切实做到“确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第七条 根据分工,小组有关人员坚守岗位,注意观察掌握动态,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组长报告。组长针对事态情况及时研究对策,调整人员部署,并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发展情况。

第八条 根据事件的起因、规模和程度,决定使用所内安全保卫和物业保安力量,根据事态发展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 安全主管、物业及保安人员迅速到位,并通知公安部门;设置警戒线,维护现场秩序,劝阻围观群众,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配保卫力量,加强安全防范工作,严格人员出入管理,加强巡逻护卫,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防止不法人员利用政治突发事件制造事端、破坏安全稳定。引导公安干警到达现场并配合公安人员工作。

第十条 对事件中的违法犯罪活动,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果断处置,控制局势,尽快平息事态,以防事态扩大或蔓延。

第十一条 综合办公室及后勤人员准备好接待场所;安排接待人员、公安干警办公、休息场所和餐饮;安排医疗救护;协调供水、供电、通讯、交通的保障工作;提供其他物资及后勤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汇总事件情况,收集信息、收集证据、整理材料,组织撰写事件处置报告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未经领导小组同意,任何人不得对事件进行录音、录像、拍照、采访、报道等活动。

第十四条 事件发生后,单位不得迟报、虚报或隐匿不报。如因迟报、虚报等造成严重后果,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参与事件处置的人员,不得擅自对外泄漏事件的处置方案、内容、对策和有关情况。


第三章 地湖所突发治安和刑事案件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本预案适用本所范围内突发的治安和刑事案件的应急处置。

第十七条 事件、案件发生部门应立即向综合办公室报告,重大案件同时拨打“110”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综合办公室立即报告所领导,并通知所预防和处置紧急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到场。根据现场情况,立即制定突发治安、刑事案件应急处置有关方案,按照分工,开展工作。以人为本,首先救人,保证人身安全。

第十八条 安全主管同物业保安人员负责维护秩序、加强防范、劝阻围观群众、设置警戒线、保护现场、控制局面,根据事态发展决定是否采取强力措施。严格管理案发现场,加强巡逻护卫,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

第十九条 严密控制事态的发展与恶化,尽快送受伤人员到附近医院救治或拨打急救电话“120”。

第二十条 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收集各种证据、材料,写出突发治安、刑事案件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为公安干警及有关人员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做好交通车辆和医疗救护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及时向中科院安保办、南京分院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治安、刑事案件事故情况。

第二十三条 做好突发治安、刑事案件发生后的政治思想工作和宣传解释和维稳工作,积极化解矛盾,将负面影响和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二十四条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突发治安、刑事案件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分析原因,追究直接责任人及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妥善做好安抚工作,处理好善后工作。


第四章 地湖所突发自然灾害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六条 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事件,如风灾、水灾、地震、雷击等自然灾害发生后,综合办公室立即报告所领导,并通知所预防和处置紧急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到达现场,同时开展以下工作:

(一)成立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指挥中心。

(二)利用一切可能的手段及时向中科院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并开展自救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国家的财产损失。

(三)根据自然灾害的情况,组织队伍,调配人员,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四)组织抢险、救灾、人员疏散和受伤人员救护,同时保护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

(五)设置专人值守地湖所重点、要害部门和部位。

(六)尽快与供水、供电、通讯等部门进行沟通,并迅速开展上述设备和设施紧急抢修工作。

(七)做好卫生和防疫工作。

(八)视情况紧急程度,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电源、火源等危险源,防止化学危险品泄漏,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九)组织人员落实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的经费、物资、器材和给养物品。

(十)积极参与当地政府的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服从地方政府的指挥、协调。

(十一)对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评估。


第五章 地湖所突发科研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 本预案的范围包括:在所内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放射性物质释放、爆炸、人员辐射伤害、环境污染等事故。

第二十八条 地湖所设所化学品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协助预防和处置紧急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工作。

第二十九条 突发科研生产事故时,事发部门负责人或安全员组织现场人员进行抢险、自救,并立即报所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所领导,并通知化学品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第三十条 现场人员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及发生事故的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一)发生易燃化学品燃烧和爆炸事故,现场人员根据化学品的性质就近利用消防器材进行扑救,切断电源,迅速将易燃易爆物品移离火源,避免发生化学危险品的连锁反应,控制事态的发展,火情不易控制时,立即报火警 119

(二)发生毒气泄漏,现场人员要戴好防毒面具或用湿毛巾捂住口鼻,关闭有毒气体泄漏源,启动通风设备,视情疏散现场人员。

(三)放射性物质释放等事故发生时,迅速确定辐射源和辐射事故等级,同时封锁现场,组织人员进行安全防护和紧急疏散。

第三十一条 化学品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到达事故现场后立即担负处置领导责任,了解情况,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尽可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态的蔓延、扩大。

第三十二条 当事故不易有效控制,应及时向地方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报告,请求给予紧急支援和救助。

第三十三条 配合危险化学品监管等部门,营救受害者,负责与公安部门组织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和安全警戒,维护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

第三十四条 根据事故程度,必要时报请安监、环保等部门派遣检测人员,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险程度,根据情况报请研究所或上级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发生后续的危害。

第三十五条 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参与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六章 地湖所突发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十六条 火灾处置的原则是:一旦发生火灾,应充分利用现有消防设备进行扑救,不失时机地扑灭初期火灾,避免发生重大的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

第三十七条 火灾扑救

(一)任何时候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必须利用消防器材等进行扑救,同时要呼喊召集人员救助,及时通知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接报后,应立即通知所领导及领导小组,根据火情启动应急预案。

(二)工作时间内发生火险、火灾,本部门负责人、消防员或安全员负责火灾现场指挥。

(三)领导小组负责调集人员和物资装备开展救助,控制火势的发展。装有火灾烟感探测器的房间自动报警时,中控室值班人员应立即联系楼宇保安到现场核实,确属火情,应就近取用消防器材扑救,或请示所安全主管启用微型消防站;火势较大或不易控制时立即报 119 火警。

(四)指挥现场人员拉闸断电,迅速移走现场的易燃、易爆和有毒等危险品。

(五)如遇救援人员少,火势不易控制或存在较大危险时,灭火的同时,指挥员要派人报 119 火警。报 119 火警时要讲清单位名称、详细地址、起火部位、燃烧物质、火势大小、报警人姓名及电话号码等,并在所门口迎接消防车辆。

(六)遇化学物着火产生有毒烟气或有爆炸性危险时,指挥员迅速疏导现场人员撤离,舍轻保重,确保人员人身安全。

(七)公安消防队到达现场后,及时、准确提供起火部位、燃烧物质、消防水源、临近建筑等详细情况。

第三十八条 现场应急疏散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定期开展全所的应急疏散演练,让全体人员了解和掌握火灾逃生的基本方法,熟悉所内各楼层的不同疏散路线。

(二)听到火灾警报后,所有人员应根据起火部位、火势大小,采取就近原则,选择疏路线,采取适当措施(如披上侵湿的衣物等)逃生。

(三)穿过浓烟区域时,要尽量使身体贴近地面,并用湿毛巾捂住口鼻。

(四)疏散中不可乘坐电梯。

(五)若所有疏散路线被大火封锁时,要立即退回室内把门关严,从窗户向外发出求救信号,等待救援。

第三十九条 人员救助

(一)积极抢救受火灾威胁的人员,是灭火工作的首要任务。当有人员受到火情威胁时,根据现场情况和实际灭火力量,首先组织救人,同时布置力量扑救火灾。

(二)火场疏散救人首先从着火房房间开始,再从着火层以上各层开始疏散救人。

(三)对于被火围困的人员,通过室内电话或手机等通讯工具,告知其自救办法,引导他们自救脱险。

(四)有条件时,疏散通道口设立哨位指明方向,保持通道畅通无阻。

(五)对疏散被救人员要清点人数,认真核对,切实确定被困的人员是否全部救出。

(六)受伤人员经现场急救后,及时送往医院救治。

(七)救援人员施救时,首先做好自身的防护,如穿带好防护服与防毒面具,随身携带必要的器材、工具,如安全绳、手电筒等。

第四十条 物资抢救

(一)对受火灾威胁的各种物资,以尽量避免或减少财产损失为目的,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采取疏散或其他保护措施。

(二)一般情况下,首先疏散和保护贵重的、有爆炸和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以及处于下风方向的物资。

(三)疏散出来的物资不得堵塞通道,应放置在免受烟、火、水等威胁的安全地点,专人保护,防止丢失和损失。

第四十一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一)火灾扑灭后,保安和起火部门应保护好现场,接受公安消防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

(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火灾现场,同时,不得对火灾现场进行清理。

(三)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七章 地湖所突发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第四十二条 本预案的范围包括涉及地湖所公用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和发生在地湖所园区内的交通事故。

第四十三条 处置原则是遵循以人为本,一旦突发交通事故,应以最大的效能,最快的速度,有序地实施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第四十四条 发生突发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和综合办公室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视情成立事故临时应急处置小组,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展开事故的处置工作。

第四十五条 领导小组应当根据事故的等级提供必要的经费、救援物资和防护物品等。

第四十六条 积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时查明事故原因,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当人员受伤时,积极进行救助救护工作,做好受伤者及其他人员的情绪稳定工作。

第四十八条 如果交通事故在所内突发,综合办公室应立即报领导小组,同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急救等部门报告,以利快速现场救援和现场勘查工作。同时对受伤人员进行抢救、处置,防止伤亡进一步扩大。物业管理处组织保安人员对现场进行维护,劝阻围观群众,注意保护好现场。

第四十九条 引导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医疗等有关人员进入现场进行紧急救援、勘查现场,积极配合其对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收集证据材料,写出事故报告。

第五十条 妥善做好安抚工作,处理好善后工作。


第八章 地湖所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第五十一条 群体性治安事件,是指以满足各种需要为目的,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扰乱、破坏工作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职工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五人以上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二)集会、游行、示威和集体上访活动中出现的严重扰乱工作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严重影响稳定的罢工、罢课、罢餐、静坐、请愿等。

(四)非法组织和邪教等组织的较大规模聚集活动。

(五)聚众围堵、冲击单位机关、重要保卫目标及其要害部位。

(六)非法占据内部公共场所、交通要道。

(七)组织大型活动中出现的聚众滋事。

(八)聚众哄抢、破坏公私财产、聚众械斗。

(九)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工作秩序的其他群体性行为。

第五十二条 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置原则是:

(一)事件发生后,法人代表或党委书记必须及时亲临现场,做好处置事件的领导协调工作。

(二)对参与事件的职工、学生要坚持“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的原则,以教育疏导为主,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或初始阶段。

(三)根据事件的性质、起因、规模和程度,决定是否使用、使用多少和如何使用安全保卫、保安力量,根据事态发展和性质决定是否采取强力措施。

(四)处置事件使用警具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现场的保卫、保安人员原则上不得携带警械器具。

(五)对事件中的违法犯罪活动,要抓住时机,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果断处置,控制局势,尽快平息事态,以防事态扩大或蔓延。

第五十三条 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后,现场人员立即报告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立即报告所“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领导小组”成员到场。

第五十四条 综合办公室按程序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向中科院南京分院办公室公室及中科院安保办和当地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五条 相关人员到场后应立即研究对策,按照分工,开展工作。物业公司组织保安人员设置警戒线,维护秩序,保护现场,严密安全防范措施,严格人员出入管理,加强巡逻护卫,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

第五十六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引导公安人员和有关人员进入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开展事件的调查取证工作,收集各种证据、材料,写出事件报告。

第五十七条 地湖所党委办公室与人教处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听取陈述,做好政治思想工作,正面引导,化解矛盾,稳定情绪,将影响和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综合办公室和物业管理处保障通讯、供水、供电畅通,做好交通车辆和医疗救护准备,当人员受伤时,积极参与救助救护工作。


第九章 地湖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第五十八条 本预案使用的范围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原则是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第六十条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综合办公室应及时向领导小组进行报告,领导小组应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发布的疫情通报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不同的病毒、病菌,组织人员对办公、科研生产场所、公务汽车和研究生公寓等人员密集的工作或活动区域的地面、空间和用具进行严格的消毒。

(二)出现确诊、疑似人员或与其密切接触人员,对其工作场所进行专业性消毒和必要的隔离。

(三)充分采用多种宣传形式,向职工、学生等普及防范的有关科学知识。

(四)园区内各办公室、会议室、实验室要加强通风,不要使用中央空调,必要时在公共场所完善洗手设备。对所内人员(包括临时工作人员)发放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五)在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工作的人员要带口罩、帽子等。所医务室加强健康和卫生情况的监控。

(六)对出租房屋及人员情况随时进行监控。

(七)对进入所内的各类非本所人员严格控制,登记来访人员的来去时间,由接待人签字确认。并对进入所大门人员进行健康检测。

(八)严格控制或取消所内人员组织或到外地(疫区)出差、开会,非去不可时必须经主管所领导批准。外出时必须遵循或接受有关部门的健康检测,防疫检查和留观诊断等规定或措施。

(九)所内人员尽量避免参加各种培训班,避免室内聚会,减少不必要的会议和集体活动。

(十)要求所内人员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外出,避免到人流复杂的公共场所,以避免在外出中受到交叉感染。

(十一)对于疑似病人,所内各部门应及时报告,将其送至医院进一步诊断和治疗。同时立即对该患者密切接触人群进行调查,对接触者留家观察,避免与他人接触,并及时掌握被观察人员的情况。


第十章 地湖所警卫工作预案

第六十一条 本预案使用的范围主要是党和国家领导人、院领导、其他各部委领导来所视察活动中的安全,保障活动顺利圆满进行,做到安全警卫工作万无一失。

第六十二条 主管所领导是安全警卫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地湖所成立警卫工作小组,成员由研究所负责安全主管领导、中科院办公厅安全负责人、南京分院办公室安全负责人,所综合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

第六十三条 警卫工作小组职责包括

(一)负责单位内部人员政审,排查工作。

(二)活动前,对视察所到场所进行检查,活动中,负责活动场所、周边及行经路线的警卫工作。

(三)负责现场人员、各种设备、化学危险品的安全。

(四)负责公共设施的安全和动力系统的保障。

(五)负责处置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人员疏散、抢险救援、车辆保障、医疗救治等工作。

第六十四条 物业管理处保安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保持高度警惕,对进入所区人员、车辆认真进行查验,本所车辆按当时停车位需要设 2 名保安引导停放,除视察车辆外,外部车辆一律不得入所。

(二)加强警戒,确保安全。所内保安全员到位,所区各大门及办公楼门口各设 2 名保安,大院设 2 名保安巡逻。

(三)保安人员统一着装,举止规范,讲文明礼貌。

(四)保安人员听从指挥,遵守纪律,严格保守秘密。

(五)发现可疑情况和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由警卫工作小组统一指挥调动。


第十一章 地湖所各类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预案

第六十五条 本预案使用的范围主要包括所内组织的 100 人以上参加的各类会议和活动,例如学术交流、文体、庆典、展览、参观等集体活动。

第六十六条 依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大型活动主办部门主要领导是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七条 大型活动必须制定安全保卫预案,所内各部门在所外公共场所组织主办大型活动,主办部门应提前 70 天通知综合办公室,并会同综合办公室制订安全保卫预案,由综合办公室提前 60 天将预案报送南京分院审核;在所内组织大型活动,主办单位需提前 5 天告知综合办公室,并会同综合办公室制订安全保卫预案。

第六十八条 大型活动预案的主要内容:

(一)活动名称、时间、地点、内容、人数、规格、责任人和联系方式。

(二)根据活动的具体内容提出防火、防盗、防交通事故、防群体性治安事件等方面的措施和处置各类案件、事件、事故的办法。

第六十九条 对未上报预案或上报预案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大型活动的,进行通报批评;对未上报预案或上报预案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大型活动发生重大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对第一责任人和相关人员严肃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预案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