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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安全使用说明
日期:2025-2-21

(一)危险化学品(简称“危化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二)行政资产处负责全所危化品的监督管理。各实验室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研究所相关规定,加强危化品的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储存、使用、销毁等过程。

(三)实验室负责人对本实验室内危化品的安全管理负主要责任,负责制定和健全实验室级危化品管理细则并组织落实,建立健全岗位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危化品安全使用所必要的防护用品与应急物资,定期组织危化品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非剧毒、易制爆和易制毒等管制类危化品,按普通危化品管理,由各部门、各实验室自行采购,并对所购买、存储、使用的危化品全权负责。不得向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危化品。

(五)实验室的危化品应存放在化学品试剂柜中,储存总量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化学试剂性质分类规范存放,化学品(含配制试剂)标签应完整清晰。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危化品,建立危化品台账;试剂柜应张贴试剂目录、配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六)实验室应定期检查、更新试剂目录,并对存放的危化品进行检查和清理,防止因变质、泄露或被盗而引发安全事故。

(七)危化品的使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并掌握善后处理措施,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八)因特殊工作原因需要携带少量非管制类危化品外出执行任务的,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行政资产处审批,并报分管所领导批准;其包装及传递过程应符合危化品相关法律规定。严禁携带剧毒、易制爆和易制毒化学品出所。

(九)易制爆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执行:

1.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购买易制爆和易制毒化学品,应由行政资产处统一向公安机关申请、办证后至有资质的化学品商家购买并存入危化品仓库,各实验室经申请、审批后至危化品仓库登记领用。

2.需要使用易制爆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实验室应满足技防要求:配备专用防爆柜、安装监控,“双人双锁”管理(“双人双锁”要求实验室负责人(导师)必须作为“双人”中的管理人之一,并且负责保管其中一套钥匙,禁止将“双人”职责全部交给研究生,禁止将两套钥匙都存放在实验室中),同时建立使用登记台帐,严格规范记录使用情况(注明使用人姓名、用途和化学品名、使用量以及使用时间),确保实物库存与台账记录相符。

3.严禁随意转让或调拨领用的易制爆和易制毒化学品。严禁私自将领用的易制爆和易制毒化学品带至所在园区以外的地方使用,同一部门内的调剂须严格做好登记,跨部门间的调剂,须经行政资产处批准。严禁将领用的易制爆和易制毒化学品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借、转让。

4.易制爆和易制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被抢时,应立即向行政资产处报告,同时保护好现场,配合有关部门调查。

(十)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应在上述要求的基础上,同时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如确因科研项目特殊需要采购、使用剧毒化学品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详细写明使用、管理、储存、废弃物处理方案等内容,经课题组长、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交行政资产处审批,并报分管所领导批准。行政资产处向公安机关申请、办证购买剧毒化学品,并负责具体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