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醒:研究所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由专业第三方单位,每周一、三、五上门至各实验室收取。各实验室应将实验废弃物,分类打包收集好后放置于实验室内垃圾桶旁或显眼位置,条件允许的可贴上标签,方便工作人员收取。
(一)本办法中的“实验室废弃物”,是指研究所各类实验室在教学、科研等过程中产生的有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污染物。
(二)行政资产处负责研究所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的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实验室废弃物安全管理落实情况等;规范实验室废弃物回收点的设置,对接环保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负责联系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转移及处理废弃物。
(三)各实验室须执行研究所的具体规定,做好实验室废弃物的安全管理:制定本实验室废弃物处理的操作流程,对产生的废弃物做到科学收集、安全贮存、科学处置;对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操作的各类人员开展废弃物收集、处置的相关培训,使其掌握相关知识和要求;根据实验所产生危险废弃物类别、特性配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收集容器或装置,容器不能有破损、损坏或其它可能引起废弃物泄漏的安全隐患;实验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物须进行分类收集,禁止将易发生化学反应的废弃物混装、固液混装;严禁将实验室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严禁将实验室废液直接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将实验室固态废弃物随意丢弃;收集容器或装置应在醒目位置粘贴相应废弃物标签,详细标明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分与特性、产生废弃物的实验室、经办人及联系电话等信息;已收集的废弃物应加强安全防护,及时运送到研究所指定的废弃物回收点。
(四)特种实验室废弃物(例如剧毒化学品、气体钢瓶等)应妥善保存于实验室,报行政资产处联系相关处置单位上门回收。
(五)实验室废弃物的处理
1.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确认其有害物质浓度低于国家安全排放标准后方能直接排入大气;产生有毒气体的实验应在通风橱中进行,必须有实验废气的吸收或处理装置,使有害气体被吸收后再通过通风橱排出。
2.实验中产生的酸、碱废液必须经中和处理并达到国家安全排放标准后才能排放,严禁将未经处理的酸、碱废液直接倒入水池排入下水道。
3.未处理的废酸、废碱溶液,实验中产生的有害、有毒废液应分类收集于专门的废液收集容器中,禁止将易发生化学反应的废液混装在同一收集容器内。含重金属的废液,不论浓度高低,必须全部回收。收集容器中的废液不应超过容器最大容量的80%。
4.实验室所产生的各类危险化学固态废物,包括:固态、半固态的化学品和化学废物;原瓶存放的液态化学品;化学品的包装材料;废弃玻璃器皿;一次性手套、滴管、枪头等,应收集在安全牢固的包装材料(如纸箱、编织袋等)内,确保转运过程中的安全。
5.容易刺伤或割伤人体的损伤性废弃物(注射针头、刀片等)必须收集在利器盒中。
6.放射性废弃物、生物实验废弃物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置。